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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冯伟与熊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熊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冯伟。委托代理人白兰海,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静。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伟诉被告熊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兰海、被告熊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伟诉称,原、被告是近邻,被告在家中承办小型加工厂,因资金紧缺,原告向亲属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2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冯伟人民币共计140000元,二年还清。”被告从写欠条至今,分文不给,二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借故没有资金偿还而拒绝。现催收无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款人民币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熊静辩称,被告与原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确实向原告的父母借过80000元,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上之所以把金额写成140000元,是因为当时原、被告正在闹分手,被告为了挽留原告才把欠款金额写高,但实际欠款金额只有8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被告熊静向原告冯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冯伟人民币共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2年还清。欠款人:熊静。2012年4月9日。见证人:程秀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熊静向冯伟出具的欠条、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以上材料经本院审查,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熊静与原告冯伟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应当归还。被告熊静主张实际借款金额只有8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冯伟借款1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熊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