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仕华与丁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华,丁佳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239号原告:朱仕华,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代理人:许林,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佳佳,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仕华诉被告丁佳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仕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仕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华撤回对被告丁佳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朱仕华负担。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