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琅执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学华与丁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华,丁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7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华,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丁德胜,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德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学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0月9日本院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德胜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代理审判员 石有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