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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斌海、叶丽莉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斌海,叶丽莉,叶益伟,陈如建,李滢,丽水市锦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2693号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光耀、黄琳。被告:钟斌海。被告:叶丽莉。被告:叶益伟。被告:陈如建。被告:李滢。被告:丽水市锦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益伟。被告: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斌海。被告: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斌海、叶丽莉、叶益伟、陈如建、李滢、丽水市锦龙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丽水市嘉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广通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50元,减半收取15475元,由原告丽水市莲都区浙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