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立民申字第007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学民、刘新莲与定边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定边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立民申字第00717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民,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新莲,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定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少雄,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学民、刘新莲因与被申请人定边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学民、刘新莲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处让被申请人承担次要责任(30%)是完全错误的。2、一审法院没有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医疗鉴定,二审法院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一、二审法院、鉴定机构、医院共同作假,导致判决结果对申请人不公。3、一审判决依据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定边县人民医院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李学民、刘新莲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森浩因自缢被送往定边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过程中死亡。2013年4月2日,在鉴定中心召开了“定边县人民医院治疗李森浩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听证会。结合送检材料,专家听证会,专家意见认为:被鉴定人李森浩自缢致急性窒息造成缺铁缺氧性脑病复苏不全而死亡,定边县医院在抢救治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方案基本符合医疗原则,但在救治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1、未组织医院大会珍;2、未邀请上级医院会诊、未及时下达书面病危告知书等,说明定边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一、二审法院根据鉴定报告,认定定边县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按次要责任(30%)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鉴定部门在鉴定过程中召开了听证会,并根据申请的委托事项,在依据相关治疗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的鉴定报告,并未发现在鉴定程序方面存在违法现象,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鉴定机构、医院共同作假的相关证据。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学民、刘新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学民、刘新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成会代理审判员 王晓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瑜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