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叶某甲。被告: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