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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万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叶某甲。被告:叶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培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