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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恩远申请赵宏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恩远,赵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张恩远,住榆树市。被执行人:赵宏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恩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榆民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陈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