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彬诉被告孙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武彬,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广学。原告武彬诉被告孙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彬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广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武彬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