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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5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武彬诉被告孙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526号原告武彬,个体工商户。被告孙广学。原告武彬诉被告孙广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彬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广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武彬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