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愿来与被执行人潘永福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愿来,潘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苏愿来,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被执行人潘永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苏愿来与被执行人潘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永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永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永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莹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