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寻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王老玉与汤云龙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老玉,汤云龙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寻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王老玉,女,1938年4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汤云龙,男,48岁,汉族,小学文化,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老玉诉被告汤云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老玉诉称,被告汤云龙家在我家后面,从祖辈上我家后面就有一条阴沟,是我家的房屋滴水面积。2014年8月初被告家拆旧换新建盖房屋,在没有取得我的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了我家的房屋阴沟,并建起了石墙,堵断了原告家的房屋排水。我多次找被告家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占,恢复原状、消除影响。但被告置之不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建在我家房屋阴沟的石墙,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王老玉诉被告汤云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被告汤云龙住址不清,本院未能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老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朝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