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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井岗与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岗,岳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93号原告胡井岗,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兰冬志,男,汉族,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四清,局长。原告胡井岗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井岗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井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井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井岗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江泽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