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行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胡井岗与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井岗,岳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岳行初字第93号原告胡井岗,男,汉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住岳阳县城关镇粤西居委会*组。委托代理人兰冬志,男,汉族,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四清,局长。原告胡井岗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井岗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故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井岗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井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井岗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江泽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