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喻某甲、喻某乙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某甲。辩护人付佳彬,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喻某乙。辩护人蔡绍辉,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佩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甲及其辩护人付佳彬、被告人喻某乙及其辩护人蔡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均系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治安巡逻队员,2014年5月16日20时许,喻某甲、喻某乙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东寺社区“地主山庄”巡逻执法时,发现被害人彭某甲在该山庄内用工具切割废旧发电机,有盗窃嫌疑。喻某甲、喻某乙遂将彭某控制起来并进行盘问。喻某甲乘机威胁彭某甲,称将其交到派出所后会判刑坐牢,但如彭某给付2万元,即可将其放走。彭某甲遂打电话向程某求助,程某又通知彭某结案的弟弟彭伟某乙。彭某乙赶到现场后,喻某甲、喻某乙继续以判刑坐牢对彭某甲实施威胁,向彭某甲及彭某乙要现金,经过讨价还价,最终达成8000元的金额。之后喻某甲、喻某乙将彭某甲、彭某乙随身所带的现金4800余元据为己有,并约定第二天再去索要剩余的3000余元。喻某甲、喻某乙遂将彭某甲放走,并分配该4800余元现金,其中喻某甲分得3300余元、喻某乙分得1500元。次日凌晨,警察将喻某甲、喻某乙抓获。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向被害人彭某退还了赃款人民币4500元,喻某乙赔偿了彭某经济损失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彭某甲的陈述,证人彭某甲、程某、刘某、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彭某甲对喻某乙的谅解书,喻某甲、喻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s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喻某甲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2、本案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请求对喻某甲从轻处罚。喻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喻某乙系从犯;2、喻某乙系初犯、偶犯;3、涉案赃款已追回,喻某乙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喻某乙适用缓刑。喻某乙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1、喻梓欣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登记本,证实了喻某乙有年仅3岁的女儿需要抚养;2、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事处东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喻某乙一贯表现良好,社区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对其加强监管和教育。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喻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喻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喻某甲、喻某乙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3、涉案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喻某乙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喻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喻某乙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喻某乙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喻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喻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何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