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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花商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中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南通市中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花商初字第0193号原告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蓬朗镇新星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朱军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延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中通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陈桥街道树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杨微,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乾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凤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跃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