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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黑民初字第039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立臣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黑民初字第03918号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大新地村。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秉新,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办主任。被告张立臣,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秉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5月7日,被告打欠据1枚,赊欠原告902.5元甜菜物资款,原告向被告索要物资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甜菜物资款902.5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给付此笔欠款利息,利息给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张立臣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立臣拖欠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甜菜物资款。被告于2013年的5月7日在原告提供的物资款欠据中签名确认,欠款金额为902.5元。欠据自下向上数第四行约定内容为:“此欠款在当年12月底后偿还的,按月千分之十五收取利息。”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所欠原告甜菜物资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物资款欠据1枚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立臣拖欠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甜菜物资款902.5元,被告应将所欠甜菜物资款给付原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甜菜物资款90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甜菜物资款欠据约定欠款在2013年12月底后偿还的,按月千分之十五收取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给付此笔欠款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立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款902.5元。二、被告张立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宝华糖业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款902.5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月息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