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法民二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诉被告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法民二初字第00301号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李丽微。委托代理人张国春,男。被告时军,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明。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与被告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田秀珍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于2014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撤诉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撤回对被告时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阳市旺达汽车运输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秀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