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兴红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兴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938号罪犯王兴红(曾用名王吉,绰号野狼),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曾于2006年9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未成年犯)。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梅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兴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累计获得达标分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红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