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0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班琦与戴欣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琦,戴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017号申请执行人班琦,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戴欣,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班琦申请执行戴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戴欣应偿还班琦案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506元。我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班琦亦不能提供戴欣的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33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笑竹审判员 XX阳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雅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