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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8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宝银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银,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891-4号申请执行人王宝银,男,汉族,住平阴县众诚市场。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住平阴县环秀小区。本院在执行王宝银申请执行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峰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宝银与被执行人王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该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记录在案,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如被执行人王峰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宝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立案执行的期间是两年,自该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超审 判 员  董 媛人民陪审员  卢明章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