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行非诉审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户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户县国土资源局,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蒋村镇白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户行非诉审字第00066-1号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建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聪丽,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光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志恒,男,1954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县农业局退休干部。被申请人蒋村镇白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毅朝,该村委会主任。2012年2月16日,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蒋村镇白龙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户行执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9月24日,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案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2011年11月1日,申请人户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作出了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一、没收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蒋村镇白龙村村委会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对其违法占地5.49亩,折合3660平方米的行为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合计109800元。201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纳了罚款109800元。本院认为,本院原作出的(2012)户行执审字第00011号不予执行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裁定书有误,应予纠正。被申请人未经依法审批占地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中,没收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蒋村镇白龙村村委会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因主体不清,对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不予执行。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前,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缴清了罚款,故该项内容不再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户行执审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二、准予执行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中“没收陕西大地种业有限公司、蒋村镇白龙村村委会在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由申请人或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不予执行户土监字(2011)第5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条中“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审查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如对本裁定不予执行部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赵建萍审 判 员 高军社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冰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