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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陈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窦义龙与王宝堂,王哲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义龙,王哲,王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陈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窦义龙,男,汉族,住陈仓区西关小区。被执行人王哲,男,汉族,住陈仓区永盛苑。被执行人王宝堂,男,汉族,住陈仓区永盛苑。系王哲之父。本院在执行窦义龙与王宝堂,王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陈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赔偿款1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哲、王宝堂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王宝堂自觉履行了义务,案件已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