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嘉恩传祺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极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嘉恩传祺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极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立保字第430号申请人广州嘉恩传祺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继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深圳市极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四刚。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170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陈琼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极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广州嘉恩传祺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陈琼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水月轩2梯1102的房产(产权证号:0210185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征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