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霸行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鑫意得家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霸行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于六乐,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鑫意得家具厂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霸州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霸人社劳监罚字(2014)81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准予执行处罚决定。二、限被申请执行人七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三、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审判长 高秋顺审判员 关 雪审判员 朱卫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