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针与被执行人王坤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针,王坤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行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王丽针。法定代理人王水明,被执行人王坤芳。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建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针与被执行人王坤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泉民终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8113.8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王坤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675189.58元,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坤芳进行司法拘留,且查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到庭表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王佩玉执行员 王文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