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济南恩斯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恩斯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788号原告济南恩斯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东晨大街100号上海花园41号楼2-101室。被告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二路。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恩斯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诸城支行银行账户:44×××72、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58的银行存款3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诸城支行银行账户:44×××72、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0×××58的银行存款39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