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翔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翔,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2828号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37845-6),住所地邵武市316国道北侧汽贸城。法定代表人吴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翔。被告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翔、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长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