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成才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成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890号罪犯吴成才,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南安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9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成才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赃款及赃物折合人民币2810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闽刑复字第2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被告人吴成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及赃物折合人民币2810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成才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2年3月因向民警汇报狱情奖0.5分;2012年3月因获监狱文明监舍组员奖2分;2012年3月至6月、8月至2013年5月因任维规组成员履职计奖7分;2013年12月因获监狱歌咏比赛第一名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平机工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012年度、2013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共获达标分2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成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