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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涛与被执行人梁茂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涛,梁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450-1号申请执行人安涛。被执行人梁茂兵。申请执行人安涛与被执行人梁茂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6月26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工伤赔偿金21000元、迟延履行金、诉讼费325元、执行费215元。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执字第1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恒兴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季 承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恩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