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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妄图旺旺供热处与张忠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旺旺供热处,张忠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住所安图县明月镇新华路兴华胡同。法定代表人:于亚波,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家全,安图旺旺供热处法律顾问。被告:张忠辉,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妄图旺旺供热处诉被告张忠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图旺旺供热处负担。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美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