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世传与王洪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传,王洪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王世传,男,195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继忠,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被告:王洪贞,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世传与被告王洪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武云峰与代理审判员张彤彤、代理审判员潘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传委托代理人王继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王洪贞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21日,刘树华与苏同顺在临江市桦树信用社借款50000元,被告王洪贞为实际用款人,原告为其担保。贷款到期后,王洪贞没有偿还该笔借款,后不知去向。原告与刘树华、苏同顺、苏庆平共同将欠款还清。原告偿还13000元,被告妻子给付原告3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出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刘树华、苏同顺、苏庆平、王洪贞、王世传于2009年1月21日与临江市信用联社桦树信用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元,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除王洪贞外,每人还款13000元。该笔借款实为刘树华、苏同顺为王洪贞顶名贷款,实际用款人为王洪贞。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证据、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临江市信用联社桦树信用社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原告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实际用款人追偿。原告自认被告妻子已经偿还其3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洪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云峰代理审判员 :张彤彤代理审判员 : 潘 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