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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贺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987号罪犯贺冰,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郴州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7日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冰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3000元。2012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贺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贺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贺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贺冰的减刑幅度不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