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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5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承德市联发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与王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联发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529-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联发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联发汽车配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发出(2014)滦执字第52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滦执字第5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终结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2014)滦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中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