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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建豪与刘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豪,刘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赵建豪,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进朝,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0日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进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进朝的款项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