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秀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方彦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秀催字第11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彦。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14日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于2014年7月23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900053/2519518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30日,票面金额19000元,收款人嘉兴旭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月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0900053/2519518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30日,票面金额19000元,收款人嘉兴旭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兴业银行嘉兴分行,汇票到期日2014年10月30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嘉秀催字第1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绩溪县向阳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请张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