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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资兴支行与被申请人曹东波、曹跃云、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曹东波,曹跃进,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资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支行,住所地资兴大道166号。法人代表朱惠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秀。被执行人曹东波。被执行人曹跃进。被执行人罗云。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409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东波、曹跃进、罗云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曹东波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其妻)王自芳的银行存款20352元(其中申请执行费202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发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