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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恩元与济南防腐管道厂生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张恩元与被执行人济南防腐管道厂生活费纠纷一案,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天劳人仲案(2014)1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张恩元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天劳人仲案(2014)10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