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雄,焦凤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王亚雄,男,1963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焦凤斌,男,1970年8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王亚雄与被执行人焦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焦凤斌外出打工,其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后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4)陇通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泽迪审判员 杨红洲审判员 祁大年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