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督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锋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督字第23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被申请人:李锋,男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锋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案受理费1203元,由申请人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