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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石文增与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增,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904号原告石文增,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惠达陶瓷卫浴销售中心业主,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人民路北固堆路东城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202299-8。法定代表人孙寿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卫卫,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本院受理原告石文增与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中对解决争议的管辖方式约定不明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石文增与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东营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应为有效约定。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玉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