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诉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君与孙自强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君,孙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诉保字第45号申请人李君,女,汉族。被申请人孙自强,男,汉族。申请人李君与被申请人孙自强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自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XX-X-XXX号房屋产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自强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XXX-X-XXX号房屋产权;二、查封担保人耿连生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X-X-XXX号房屋产权;三、扣押申请人李君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1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莉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