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冷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冯某甲诉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冯某甲,冯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原告冯某甲,男,汉族,2013年7月6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法定代理人唐某某,系原告冯某甲的母亲。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89年3月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冯某甲诉被告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冯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