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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街道北胡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牟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街道北胡住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社区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牟永军,社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街道北胡住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牟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奎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