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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颖慧与董加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慧,董加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743-1号原告王颖慧。委托代理人王培建。被告董加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颖慧与被告董加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治疗尚未终结,向本院提出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马海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