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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梁丽英、沙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梁丽英,沙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民三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金山路。负责人:梁世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英,女,192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沙班,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丽英,原审被告沙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收到上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丽婵审 判 员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冯志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