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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店信用社与冯霞、包汉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店信用社,冯霞,包汉荣,王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店信用社。代表人张强芳,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冯霞,农民。被执行人包汉荣,农民。被执行人王叶江,农民。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霞、包汉荣、王叶江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0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蒙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野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霞、包汉荣、王叶江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