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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中刑执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罪犯刘海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汉中刑执字第00951号罪犯刘海庆,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城固县��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庆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6月26日入监执行刑罚。2011年3月23日、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刘海庆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刘海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在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0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海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刘��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海庆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刘海庆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4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军权审判员  吴汉名审判员  孙蕊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