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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江贺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浙江亿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浙江亿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江贺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诉讼代表人:刘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鸣凤。被告:浙江亿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锦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与被告浙江亿旺家居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实达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山分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蕊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