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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05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开国与刘主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国,刘主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0598号原告刘开国,男,汉族。被告刘主刚,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开国诉被告刘主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开国撤回对被告刘主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由原告刘开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