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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396号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2号。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伍大生,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琼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以原、被告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7元,减半收取2273.50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琼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