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唐建诉廖明椿、曾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唐建,廖明椿,曾伟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李唐建(曾用名李唐健),男���196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廖明椿,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曾伟球,女,197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唐建与被告廖明椿、曾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唐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明椿、曾伟球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唐建以与被告廖明椿、曾伟球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廖明椿、曾伟球的起诉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唐建撤回对被告廖明椿、曾伟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李唐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桃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玫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