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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商初字第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商初字第0300号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素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举荣,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审理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苏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成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